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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降低电动车交通事故特别是死亡事故,深入推进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,推动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走在全市前列,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电动车列入“珍爱生命,铁拳护航”大会战重点整治车辆之一,持续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。以下是关于电瓶车出行的相关交通法规,请认真阅读。
驾驶电动车不得占用机动车道行驶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: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。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;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,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。
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:第三十九条 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道通行:
(一)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,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通行;
(二)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,非机动车靠近道路右边通行。
驾驶电动车不得逆向行驶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: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。
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: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十元罚款:(一)逆向行驶的。